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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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領農地之面積,以經輔導會依規定配耕土地面積為準,超墾部分不予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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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7條的規定,放領農地的面積以輔導會根據規定配耕土地的面積為準,超過已配耕土地的部分則不予放領。 相關範例: 依照這條法規,假設一位退除役軍官在農地中配耕了3公頃的土地,而根據輔導會的規定,他只能放領這3公頃的土地,超過這個數量的部分將不予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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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