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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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戶口名簿影印本各一份,向所屬農場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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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8條的規定,申請人在公告受理期間內必須檢具申請書和戶口名簿影印本各一份,向所屬農場申請放領農地。這意味著申請人需要填寫正式的申請書並提供其戶口名簿的影印本,以證明其合法身份和與該農場的關聯。這些文件將用於申請程序中的審查和核准。根據該條例,申請人應確保在公告受理期間內按時提交完整的申請文件。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已廢止) - 國家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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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