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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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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戶口名簿影印本各一份,向所屬農場申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8條的規定,申請人在公告受理期間內必須檢具申請書和戶口名簿影印本各一份,向所屬農場申請放領農地。這意味著申請人需要填寫正式的申請書並提供其戶口名簿的影印本,以證明其合法身份和與該農場的關聯。這些文件將用於申請程序中的審查和核准。根據該條例,申請人應確保在公告受理期間內按時提交完整的申請文件。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已廢止) - 國家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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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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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戶口名簿影印本各一份,向所屬農場申請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