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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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辦理放領農地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分期調查放領農地,並視需要辦理測量分割。 二、評定改良工程費。 三、陳請核定放領農地及改良工程費。 四、公告並通知承領人申請承領。 五、受理申請並完成審查。 六、報請核定放領農地。 七、通知承領人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繳清改良工程費。 八、轉繳改良工程費,並請核發承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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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9條,各農場辦理放領農地之程序如下: 1. 分區分期調查放領農地,並視需要辦理測量分割。 例如,農場在進行放領農地之前,需要根據區域和階段進行調查,確定應放領的農地範圍並進行測量分割。 2. 評定改良工程費。 例如,農場需要評定土地改良工程所需的費用,例如灌溉系統或排水系統等,以提供給承領人參考。 3. 陳請核定放領農地及改良工程費。 例如,農場需要提交申請,請求主管機關核定放領農地的範圍和改良工程費用。 4. 公告並通知承領人申請承領。 例如,農場需要對放領農地的申請進行公告,並通知應承領人進行申請。 5. 受理申請並完成審查。 例如,農場需要受理並審查申請,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放領農地的條件。 6. 報請核定放領農地。 例如,農場需要將受理且審查通過的申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決定是否放領農地。 7. 通知承領人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繳清改良工程費。 例如,農場需要在通知承領人後的三十天內收到改良工程費的款項。 8.轉繳改良工程費,並請核發承領證書。 例如,農場需要將收到的改良工程費用轉交相關單位,並請求核發承領證書給承領人。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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