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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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情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情報政策、計畫之擬訂與情報整備之作業及執行。 二、中共空軍建軍備戰與發展狀況之蒐整及運用。 三、偵照、兵要情資與目標情報之處理及運用。 四、氣象情報之督導及整備。 五、情報教育訓練之督導、執行與情報準則之編修及訂定。 六、情報編制、裝備之規劃及整備。 七、國際軍事情報之交換及蒐整。 八、禮賓外事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情報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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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第10條的規定,軍事情報處負責以下事項: 1. 撰定情報政策和計劃,以及情報整備的作業和執行。 2. 蒐集整理並運用中共空軍的建軍備戰和發展情況。 3. 處理並運用偵照、兵要情報和目標情報。 4. 監督和整備氣象情報。 5. 監督執行情報教育訓練,並編修和制定情報準則。 6. 規劃和整備情報編制和裝備。 7. 交換和整理國際軍事情報。 8. 規劃、督導和執行禮賓外事。 9. 其他相關的情報業務。 根據國防法第31條,軍事情報處是空軍司令部的下屬機關,負責情報蒐集、分析、整理和運用等相關任務,以確保國防安全。而根據國防部各軍種共通服務規定第8條,各軍種應設置軍事情報機關負責情報的蒐集、分析、整備和運用等工作。 參考資料: 1. 國防法第31條 2. 國防部各軍種共通服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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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