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部隊戰備整備、特定演習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部隊訓練、活動、訓練器材、場地設施、油彈與經費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準則發展規劃及編審全般事宜。 四、戰情全般業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演習、軍事動員需求與後備部隊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防空飛彈、砲兵、基地安全與整體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督導。 七、飛行與模擬機訓練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化學、生物、放射性與核子作戰政策、教育之督導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戰備訓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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