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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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勤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後勤研究規劃,與後勤編裝、人事分監、評價聘雇人員管理、後勤戰備整備及相關預算之督導、管制。 二、核定採購權責、促參、國有公用財產、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等補給事務之督導、執行;聯合後勤補給、後勤資訊之協調、管制。 三、各類武器系統、裝備之保修、整體後勤規劃及除役再運用需求後勤整備之督導、管制。 四、各類運輸作業與輸具、聯合後勤運輸支援之督導及協調。 五、工業安全與環境保護之督導及管制。 六、後勤戰力協調、督導與管制。 七、營產規劃及需求檢討。 八、軍事工程建案。 九、公共、基地工程、水電消防設施之規劃、督導及管制;營產管理之協調。 十、其他有關後勤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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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了後勤處的職責和權限。根據該條規定,後勤處負責以下事項: 一、後勤研究規劃,包括後勤編裝、人事分監、評價聘雇人員管理、後勤戰備整備以及相關預算的督導和管制。 二、核定採購權責、促參、國有公用財產、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等補給事務的督導和執行;協調、管制聯合後勤補給和後勤資訊。 三、督導和管制各類武器系統和裝備的保修、整體後勤規劃以及除役再運用需求後勤整備。 四、督導和協調各類運輸作業以及輸具,並提供聯合後勤運輸支援。 五、督導和管制工業安全和環境保護。 六、協調、督導和管制後勤戰力。 七、營產規劃和需求檢討。 八、處理軍事工程建案。 九、規劃、督導和管制公共、基地工程、水電和消防設施,並協調營產管理。 十、處理其他後勤業務。 這些規定確定了後勤處的職能範圍和責任。根據法律資料,該條款沒有具體的範例或案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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