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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後勤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後勤研究規劃,與後勤編裝、人事分監、評價聘雇人員管理、後勤戰備整備及相關預算之督導、管制。 二、核定採購權責、促參、國有公用財產、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等補給事務之督導、執行;聯合後勤補給、後勤資訊之協調、管制。 三、各類武器系統、裝備之保修、整體後勤規劃及除役再運用需求後勤整備之督導、管制。 四、各類運輸作業與輸具、聯合後勤運輸支援之督導及協調。 五、後勤危安、工業安全衛生與勞工安全衛生之督導及管制。 六、後勤戰力協調、督導與管制。 七、營產規劃及需求檢討。 八、衛勤整備政策之管制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後勤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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