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部設下列單位,並得分組或中心辦事: 一、政治作戰室,分五組辦事。 二、督察長室,分四組辦事。 三、人事軍務處,分六組辦事。 四、軍事情報處,分三組辦事。 五、戰備訓練處,分五組一中心辦事。 六、後勤處,分四組辦事。 七、計畫處,分五組辦事。 八、通信電子資訊處,分四組辦事。 九、工兵處,分三組辦事。 十、化學兵處,分三組辦事。 十一、主計處,分四組辦事。
- 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之單位。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