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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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藥品調劑作業、單一劑量作業,處方評估與用藥指導,藥品庫存及用藥安全管理。 二、臨床藥學服務、藥事照護、藥物諮詢、教學及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藥劑之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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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資料,可以釋義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第15條的內容如下: 根據該條規定,藥劑科的職責包括以下事項: 一、進行藥品調劑作業,即按病人處方調配藥物的過程,包括單一劑量的處理,進行病人處方評估和用藥指導,以及管理藥品庫存和用藥安全等事務。 二、提供臨床藥學服務,包括藥事照護、藥物諮詢、教學和研究等方面的服務。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的藥劑相關教學業務。 四、處理其他與藥劑有關的事項。 以下是相關的範例: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的相關法規,在藥品調劑過程中,藥劑師需要確認處方的詳細內容,包括病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保險資格,以及處方醫師的姓名、地址、電話等信息(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42條)。 此外,根據藥師法第24條,護理人員在執行醫療輔助行為時,需在醫師的指示下進行(護理人員法第24條)。 根據以上的資料,可以解釋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第15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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