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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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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及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及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營養之教學相關業務。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第 16 條明確了營養科的掌理事項。根據這個條款,營養科的職責包括: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的營養照護、評估以及提供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這意味著營養科負責確保病人在門診和住院期間獲得適當的營養,並提供相關的諮詢和教育資訊。 二、研究、教學和訓練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相關領域。這表明營養科除了臨床實踐外,還負責進行相關研究、提供教學和培訓。 三、食材的採購、撥發、驗收,以及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和外包廠商管理。這表示營養科負責確保食材的品質和儲存,並管理相關的庫存和帳務,同時也負責與外包廠商的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的所有與營養相關的教學業務。這意味著營養科要支援建立合作關係的醫療機構進行相關的教學工作。 五、其他與營養相關的事項。這包括其他與營養有關的任何事項,沒有進一步的具體細節。 這些資訊可以參考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的辦事細則來了解營養科的責任和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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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及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