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及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及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營養之教學相關業務。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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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及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及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營養之教學相關業務。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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