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處務規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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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法規會:辦理國防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查、研議業務,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訴願審議會:辦理訴願案件之調查、審議、處理意見之研擬及決定書製作業務,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處理,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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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處務規程第16條,國防部得依業務需要設置常設性任務編組,包括法規會、訴願審議會、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和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這些編組負責相關業務的審查、審議、處理意見的研擬以及決定書的製作等工作。每個編組都有一名主任委員和一名執行秘書,由適當人員擔任。具體的內部組設和主管權責以相應的設置要點為準。 一個範例是訴願審議會,該編組負責處理訴願案件的調查、審議、處理意見的研擬以及決定書的製作等工作。訴願審議會由一名主任委員和一名執行秘書擔任,並由適當人員擔任其他相關職位。他們根據相關法規進行審議,最終製作出決定書。
- 業名詞
- 國防法法規
- 廢止名詞
- 適名詞
- 訴願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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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