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處務規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法規會:辦理國防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查、研議業務,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訴願審議會:辦理訴願案件之調查、審議、處理意見之研擬及決定書製作業務,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處理,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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