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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處務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設下列司、室: 一、戰略規劃司,分四處辦事。 二、資源規劃司,分三處辦事。 三、法律事務司,分四處辦事。 四、整合評估司,分三處辦事。 五、總督察長室,分四處辦事。 六、國防採購室,分五處辦事。 七、政務辦公室,分五處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分三科辦事。 十、主計室。
  2. 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法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及於處、室下設二十三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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