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處務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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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設下列司、室: 一、戰略規劃司,分四處辦事。 二、資源規劃司,分三處辦事。 三、法律事務司,分四處辦事。 四、整合評估司,分三處辦事。 五、總督察長室,分四處辦事。 六、國防採購室,分五處辦事。 七、政務辦公室,分五處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分三科辦事。 十、主計室。
- 2.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法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及於處、室下設二十三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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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處務規程第4條的規定,國防部設有多個司及室來處理不同的事務,其中包括戰略規劃司、資源規劃司、法律事務司、整合評估司、總督察長室、國防採購室、政務辦公室、人事室、政風室和主計室。此外,根據需要,國防部還可以在法定員額內增減其他單位和科辦事。 以戰略規劃司為例,根據國防部處務規程第4條的規定,該司分為四處辦事。這意味著戰略規劃司在執行其職能時,可以根據需要在不同的地方進行辦公。 參考資料可以是最新的《國防部處務規程》文件,其中包含了各個司及室的設置和分工細則。此外,也可以參考過去的相關案例或裁判書,以了解如何解釋和應用該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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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