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處務規程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參事權責如下: 一、國防政策、方案之研議及審核。 二、國防施政計畫之研議及審核。 三、重要軍事命令之審議及處理。 四、長官交辦案件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處務規程第3條的規定,參事有以下權責: 1. 研議和審核國防政策和方案。 2. 研議和審核國防施政計畫。 3. 審議和處理重要的軍事命令。 4. 處理長官交辦的案件。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提供具體的與國防部處務規程第3條有關的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防部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