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處務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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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部長及常務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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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處務規程第2條的規定,國防部部長負責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和人員;副部長和常務次長則協助部長處理部務。這意味著部長有權利和責任來指揮和管理國防部的運作,而副部長和常務次長則在部長的協助下參與部務事務。根據這個條款,國防部的領導層有指揮和監督部門內其他機關和人員的權限。具體的執行辦法和操作細節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和規章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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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