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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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書記官辦理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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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29 條規定了值日書記官的職責和辦理事務的範疇。根據這一條規定,在值日期間,書記官應該負責處理紀錄以及其他由書記官負責辦理的事務。這些事務可能包括審查案件文件、整理法庭記錄、協助法官處理文件等。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院的正常運作和事務的有序進行。 參考資料: 1.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最新版本: 107年2月1日修正 資料來源: 國防部網站 (http://www.mnd.gov.tw/)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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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