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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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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八條事項,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30條,值日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在遇到需要自行迴避的情況時,即使有處理相關事項的責任,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向院長匯報核辦。根據相關資料,這一法條是為了確保司法審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避免出現潛在的利益衝突或任何可能影響法官或書記官客觀評斷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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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30 條規定:「值日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八條事項,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