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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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30條,值日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在遇到需要自行迴避的情況時,即使有處理相關事項的責任,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向院長匯報核辦。根據相關資料,這一法條是為了確保司法審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避免出現潛在的利益衝突或任何可能影響法官或書記官客觀評斷的情況。
- 書記官名詞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自行迴避名詞
- 核名詞
-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2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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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