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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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軍事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長核定。
- 2.前項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軍事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
- 3.前項文件,檢察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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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0 條的規定,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撰擬文件時,必須將文件送請主任軍事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而主任軍事檢察官撰擬的文件則可以直接送檢察長核定。另外,在進行文件撰擬時,主任軍事檢察官有權修正或填具意見。同樣地,檢察長在核定文件時也有權進行修正,或指示重新撰擬文件後再進行核定。這些規定確保了軍事檢察官撰擬的文件可以經過主任軍事檢察官和檢察長的審核和指導,以確保文件的品質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10條。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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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