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12.30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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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長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隨時考查本署及所屬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案件進行情形,注意其辦案期限。
- 檢察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指定之主任軍事檢察官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
- 檢察長得親自或指派主任軍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擔任視察或調查事務。
- 檢察長視察後或據報認為該應受監督或指揮之人員,辦理事務著有成績或廢弛職務者,得依法分別予以獎懲。
- 檢察長為徵詢檢察署行政事務意見,得召開署務會議。
- 檢察長遇有重要法律問題或有關軍法檢察事務之重要事項,得召集軍事檢察官會議,商討後供檢察長採擇。
檢察長每年應召集轄區內軍法警察機關舉行檢警聯席會議,以加強軍法檢察功能。
- 主任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本組事務之監督。 二、本組軍事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三、本組軍事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 四、本組軍事檢察官及其他人員之工作、操守、學識、才能之考核、指導與獎懲之擬議。 五、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 主任軍事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軍事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長指定軍事檢察官代理之。
- 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依軍事審判法及其他法令,並督導所屬看守所及辦理軍法教育等行政業務。
- 軍事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其他軍事檢察官代理。
- 軍事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妥速辦理。
軍事檢察官對於交辦之緊急事件,應提前辦理。情節繁重者,並得陳請檢察長指派其他軍事檢察官協同辦理。
- 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軍事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長核定。
- 前項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軍事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
- 前項文件,檢察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
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 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對檢察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
- 前項情形,檢察長之指示,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
軍事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逾期未結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報由主任軍事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
觀護人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執行保護管束案件。
二、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並受主任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檢察官之監督。
-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襄助檢察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處理本署行政事務。 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 三、其他經檢察長交辦事項。
- 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 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人員差勤、值日(夜)、獎懲、考績、退伍(休)、保險、撫卹、福利、風紀維護、權益保障、救濟案件、教育訓練及服務證明書之核發。 二、經費與其他款項出納、保管、財產物品購置保管、核對、辦公處所修建、分配、院區安全維護及消防、衛生。 三、公務機密維護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四、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研究考核、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及彙編。 五、資訊作業與軍法業務自動化系統之管理及維護。 六、訴訟案件之登記、點收、分配、整理、編訂、贓證物保管、訴訟進行及行政事務之文稿撰擬、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裁判書及決定書正本、送達、主文之公告、統計分析。 七、文書之繕發、分配、繕印、編檔保存、稽催管制、典守印信、圖書及報刊管理。 八、其他經檢察長交辦事項。
- 前項事務,檢察長得視情形,指定相關行政人員辦理,或指定軍事檢察官、觀護人兼辦之。
法醫官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軍事檢察官核閱。
法醫官相驗屍體後,應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經軍事檢察官簽章後發給。
執法官兵受檢察長、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指揮監督。
- 本署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定期舉行軍事檢察官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軍事檢察官、書記官事務分配。 二、軍事檢察官代理次序。 三、各組軍事檢察官、書記官之配置。
- 前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調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長決定之。
本署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
值勤書記官辦理前條案件之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值勤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勤簿,於翌日上午送請檢察長核閱。
值勤軍事檢察官承辦之案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本署及其分院檢察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全文共 3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12.3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