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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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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人員差勤、值日(夜)、獎懲、考績、退伍(休)、保險、撫卹、福利、風紀維護、權益保障、救濟案件、教育訓練及服務證明書之發。 二、經費與其他款項出納、保管、財產物品購置保管、核對、辦公處所修建、分配、院區安全維護及消防、衛生。 三、公務機密維護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四、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研究考核、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及彙編。 五、資訊作業與軍法業務自動化系統之管理及維護。 六、訴訟案件之登記、點收、分配、整理、編訂、贓證物保管、訴訟進行及行政事務之文稿撰擬、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裁判書及決定書正本、送達主文之公告、統計分析。 七、文書之繕發、分配、繕印、編檔保存、稽催管制、典守印信、圖書及報刊管理。 八、其他經檢察長交辦事項。
  2. 2.前項事務,檢察長得視情形,指定相關行政人員辦理,或指定軍事檢察官、觀護人兼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18條規定了書記官的權責事項。以下是該條款的詳細說明: 一、書記官負責人員差勤、值日(夜)、獎懲、考績、退伍(休)、保險、撫卹、福利、風紀維護、權益保障、救濟案件、教育訓練及服務證明書的核發。例如,書記官可能需要負責管理法院職員的考勤記錄、處理獎懲事項、頒發服務證明書等。 二、書記官負責經費與其他款項的出納、保管、財產物品購置保管、核對、辦公處所修建、分配、院區安全維護及消防、衛生。舉例來說,書記官可能需要處理法院的預算、報帳、費用核對、財產管理等事務。 三、書記官負責公務機密維護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這包括處理與保護機密資訊,以及監督公職人員財產的申報與監察。 四、書記官負責處理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研究考核行政法令,以及保管和彙編相關文件。舉例來說,書記官可能需要處理人民的投訴申訴,研究相關法規,並保管相關文件。 五、書記官負責管理資訊作業與軍法業務自動化系統。這包括管理並維護法院的資訊系統,以支持軍事檢察業務的運作。 六、書記官負責訴訟案件的登記、點收、分配、整理、編訂,以及訴訟進行和行政事務的文稿撰擬、筆錄,並製作期日傳喚通知和裁判書、決定書的正本和送達。書記官還需要負責將主文公告和進行統計分析。 七、書記官負責文書的繕發、分配、繕印、編檔保存、稽催管制、典守印信,以及圖書和報刊的管理。 八、書記官還負責執行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書記官在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中擔任重要的行政職責,負責各類事務的執行與管理。他們在保障法院運作順暢和提供支援服務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參考資料: -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18條 -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網站 - 行政程序法 - 軍事相關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等)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行政法令名詞
  • 期日名詞
  • 傳喚名詞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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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8 條規定:「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人員差勤、值日(夜)、獎懲、考績、退伍(休)、保險、撫卹、福利、風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