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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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9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分配案件經檢察長核定後,承辦書記官應即登載於收案登記簿並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核辦。 這項規定指出,在分配案件後,承辦書記官需要將相關資料登記於收案登記簿中,並迅速將案卷資料送交給負責此案件的主任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進行審核辦理。 2. 前項收案登記簿應於每月終送請軍事檢察官、主任軍事檢察官及檢察長核閱。 這項規定指出,收案登記簿需要每個月底送交給軍事檢察官、主任軍事檢察官以及檢察長進行核閱。 依據以上資料,可以得知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9 條的規定是針對案件的分配和登記進行了明確的要求。分配案件需要經檢察長核定後,承辦書記官才能進行登記和送交相關檢察官進行核辦。此外,收案登記簿也需要每個月底送交相關負責人進行核閱。
- 核定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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