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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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法醫官或檢驗員負責處理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這表示在軍事法院及其分院的審判程序中,法醫官或檢驗員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行為。
- 相驗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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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