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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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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官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軍事檢察官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21條,法醫官在執行職務時所產生的報告或其他文件,應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軍事檢察官進行核閱。在這種情況下,報告或文件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將由軍事檢察官進行審查和確定。想要提供參考的相關案例或資料,可在此找到最新的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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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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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21 條規定:「法醫官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軍事檢察官核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