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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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官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軍事檢察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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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21條,法醫官在執行職務時所產生的報告或其他文件,應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軍事檢察官進行核閱。在這種情況下,報告或文件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將由軍事檢察官進行審查和確定。想要提供參考的相關案例或資料,可在此找到最新的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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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