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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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官相驗屍體後,應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經軍事檢察官簽章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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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22 條,當法醫官進行屍體相驗後,應該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並經軍事檢察官簽章後發給當事人。這條規定確保了相驗的可靠性和證據的正確性。根據這個條款,相驗屍體證明書的發放需要經過軍事檢察官的審核和批准,以確保其合法性和可信性。 參考資料: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相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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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