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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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官兵受檢察長、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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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23 條的規定,執法官兵在履行職務時受到檢察長、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的指揮監督。 舉例來說,當執法官兵執行搜查、逮捕等行動時,檢察長、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有權對其進行指揮和監督,確保執法行為合法和符合法規要求。他們可以要求執法官兵提供執行行動的相關報告和證據,並在必要時給予指導和指示,以確保執法工作的公正和正確性。這樣的監督機制有助於確保執法活動的合法性和專業性。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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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