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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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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官兵受檢察長、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23 條的規定,執法官兵在履行職務時受到檢察長、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的指揮監督。 舉例來說,當執法官兵執行搜查、逮捕等行動時,檢察長、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有權對其進行指揮和監督,確保執法行為合法和符合法規要求。他們可以要求執法官兵提供執行行動的相關報告和證據,並在必要時給予指導和指示,以確保執法工作的公正和正確性。這樣的監督機制有助於確保執法活動的合法性和專業性。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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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23 條規定:「執法官兵受檢察長、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指揮監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