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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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襄助檢察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處理本署行政事務。 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 三、其他經檢察長交辦事項。
- 2.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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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17條,主任書記官的權責事項包括襄助檢察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處理本署行政事務、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以及其他檢察長交辦的事項。此條款確定了主任書記官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的職責範圍。 根據我的查詢,我未能找到特定與此條款相關的參考資料或案例。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訊。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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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