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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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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16條,書記官受到軍事檢察官的指揮監督,負責統籌記錄、編制案件、統計資料以及處理文書等事務。這表示書記官在執行工作時必須遵從軍事檢察官的指示,並負責處理相關文件和資料等事項。至於該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根據我的了解,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是由國防部相關單位所制定的內部規範文件,可能並無公開的相關資料可參考。參考資料大多來自於政府發佈的法規文件以及相關法律研究資源,例如政府網站、法律期刊、司法實務判例等。

  • 書記官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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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書記官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