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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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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並受主任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檢察官之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5 條規定,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觀護人應受檢察長的指揮。這表示檢察長擁有指導觀護人在觀護事務上的工作的權限。 2. 觀護人還需要受到主任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檢察官的監督。這意味著主任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檢察官有責任監督觀護人的行動,確保他們遵守相關的法律和程序。 參考資料:《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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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5 條規定:「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並受主任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檢察官之監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