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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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並受主任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檢察官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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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5 條規定,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觀護人應受檢察長的指揮。這表示檢察長擁有指導觀護人在觀護事務上的工作的權限。 2. 觀護人還需要受到主任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檢察官的監督。這意味著主任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檢察官有責任監督觀護人的行動,確保他們遵守相關的法律和程序。 參考資料:《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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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