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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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長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隨時考查本署及所屬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案件進行情形,注意其辦案期限。
- 2.檢察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指定之主任軍事檢察官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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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2條,該條規定了檢察長的職掌和職責。首先,檢察長綜理署務,負責指揮和監督所屬人員。其次,檢察長應隨時考查本署及所屬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案件的進行情形,特別需要注意辦案期限。此外,當檢察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指定之主任軍事檢察官代行其職務,並應向國防部進行報告。 根據相關資料,《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組織法》第7條規定,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之檢察長由地方軍事法院之院長兼任,地方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之檢察長由地方軍事法院分院之院長兼任。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3條,資深主任軍事檢察官之資格、選任及職掌,依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之選任及任用辦法辦理。同條第6款規定,主任軍事檢察官之辦案期數,應比主任軍事檢察官之資深主任軍事檢察官為少。這些資料提供了對於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2 條的相關解釋。 例如,當檢察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根據該條第2款,指定之主任軍事檢察官在代行檢察長職務期間,需陳報國防部。這樣的情境範例符合該條的規定要求。 參考資料: 1.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組織法 2.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3.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選任及任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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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