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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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長得親自或指派主任軍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擔任視察或調查事務。
- 2.檢察長視察後或據報認為該應受監督或指揮之人員,辦理事務著有成績或廢弛職務者,得依法分別予以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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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3條第1項,檢察長有權親自或指派主任軍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進行視察或調查事務。這表示檢察長可以直接參與或委派相應的檢察官進行監督和調查工作。 2.按照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3條第2項的規定,檢察長在進行視察或根據報告認為某人在執行工作時有成績或廢弛職務時,有權根據法律對該人進行獎勵或懲戒。這表示檢察長可以根據成績優異或職務不當的情況對相關人員進行適當的獎勵或懲戒處理。 參考資料: -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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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