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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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長為徵詢檢察署行政事務意見,得召開署務會議。
- 2.檢察長遇有重要法律問題或有關軍法檢察事務之重要事項,得召集軍事檢察官會議,商討後供檢察長採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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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4 條的規定: 1. 檢察長有權召開署務會議,並徵詢檢察署行政事務的意見。這表示檢察長可以根據需要召集檢察署的工作人員進行會議,討論有關行政事務的事項。 2. 檢察長遇到重要的法律問題或與軍法檢察事務相關的重要事項時,可以召集軍事檢察官會議,以商討解決方案後供檢察長選擇。這意味著檢察長在面對重要的法律問題或軍法檢察事務時,可以召集相關的檢察官進行會議,共同討論並提供建議,供檢察長做出決策。 在參考資料中並未找到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4 條的具體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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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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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