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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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軍事檢察官承辦之案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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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31條,值勤軍事檢察官負責處理的案件,無論是已經結案或者尚未結案,都應該在第二天上午提交給發室登記分配。例如,如果一個案件在前一天值勤軍事檢察官的任務範圍內,但尚未結束,該檢察官在第二天上午必須將該案件交給發室登記分發給相應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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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