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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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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九條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32條,指出值勤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在處理第29條案件時可能會有應行迴避的情形。若確實存在應迴避的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向檢察長報告。但在急迫情況下,仍應先進行必要的處理。 參考資料: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最近一次修訂日期:2019年5月30日) 相關範例:在一個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值勤軍事檢察官發現自己與該案件當事人或相關人員有夫妻、親屬、利益關係等影響公正判決的情形。遵循法律的規定,該檢察官應自行迴避,並向檢察長報告,以確保審理公正性和中立性。在急迫情況下,該檢察官可能需要在迴避之前先處理必要的事務,以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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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32 條規定:「值勤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九條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核辦。但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