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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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32條,指出值勤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在處理第29條案件時可能會有應行迴避的情形。若確實存在應迴避的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向檢察長報告。但在急迫情況下,仍應先進行必要的處理。 參考資料: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最近一次修訂日期:2019年5月30日) 相關範例:在一個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值勤軍事檢察官發現自己與該案件當事人或相關人員有夫妻、親屬、利益關係等影響公正判決的情形。遵循法律的規定,該檢察官應自行迴避,並向檢察長報告,以確保審理公正性和中立性。在急迫情況下,該檢察官可能需要在迴避之前先處理必要的事務,以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
- 書記官名詞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自行迴避名詞
- 核名詞
-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2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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