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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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勤簿,於翌日上午送請檢察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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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29條,值勤人員承辦的案件必須填寫值勤簿,并在次日上午提交檢察長進行核閱。這條規定確保了值勤人員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的紀錄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修正日期:2010年9月16日),第29條。 範例: 假設一位檢察官在進行值勤期間接手了一起刑事案件,根據該條規定,該檢察官應當填寫值勤簿紀錄該案件的相關信息。隔天上午,檢察官將值勤簿提交給檢察長進行核閱。这個規定確保了案件的跟進和相關責任人的監督。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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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