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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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書記官辦理前條案件之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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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28 條,值勤書記官有負責處理前條案件之紀錄以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的職責。 參考資料: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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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