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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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軍事檢察官除檢察長另有決定外,應處理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 二、軍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 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 四、依軍事審判法第九十六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 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勘驗及證據保全之案件。 六、外勤相驗案件。 七、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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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27條,值勤軍事檢察官在沒有檢察長另外做出決定的情況下,應當處理以下事項: 一、接受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的案件。 例如,如果有人向軍事檢察官提供了一份書面告發信件,檢察官應該根據這份告發信件進行調查和審理。 二、處理軍法警察機關將犯罪嫌疑人隨案移送的案件。 舉例來說,假設軍法警察在執行任務時,在逮捕到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同時,將該人一併移送給軍事檢察官,檢察官則需要處理這個案件。 三、處理因拘提或通緝而到場的案件。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被拘提到軍事檢察官的辦公室,那麼檢察官將需要處理這個案件。 四、處理根據軍事審判法第96條而交付的現行犯案件。 例如,根據軍事審判法的相關規定,一個犯罪行為被當場抓到的情況下,檢察官將需要處理這個案件。 五、處理需要立即進行搜查、扣押、勘驗和保全證據的案件。 比如,如果有一個案件需要緊急搜查、扣押可能的證據,檢察官需要快速處理這個案件。 六、處理外勤相驗的案件。 舉例來說,檢察官可能需要外出現場調查,進行聽證和驗屍等相關工作。 七、處理其他需要即時辦理的事項。 這一項是對於其他需要立即處理的案件或事項的總結。 根據以上的規定,值勤軍事檢察官需要處理不同類型的案件,包括接受告訴、處理隨案移送的案件,處理拘提或通緝到場的案件等。這些檢察官的工作需要即時處理,以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
- 告訴名詞
- 告發名詞
- 自首名詞
- 拘提名詞
- 通緝名詞
- 第九十六條條文
- 現行犯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勘驗名詞
- 證據保全名詞
- 相驗名詞
- 軍事審判法 第 9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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