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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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依軍事審判法及其他法令,並督導所屬看守所及辦理軍法教育等行政業務。
- 2.軍事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其他軍事檢察官代理。
- 3.軍事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妥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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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7條共有3項條文,以下逐條釋義: 1. 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依軍事審判法及其他法令,並督導所屬看守所及辦理軍法教育等行政業務。 根據軍事審判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軍事檢察官有權責及職權,其中包括督導所屬的看守所,並負責辦理軍法教育等行政業務。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應依法律規定辦事,並對所屬的看守所及軍法教育有監督責任。 例如,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軍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免職,並且非得本人同意,不得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這就是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根據軍事審判法規定所遵守的權責。 2. 軍事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其他軍事檢察官代理。 如果軍事檢察官因為事故等原因無法履行職務,根據該條文,檢察長有權指定其他軍事檢察官作為代理,以確保工作的連續性。這樣可以確保軍事檢察官的職務在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下仍然能夠被有效執行。 3. 軍事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妥速辦理。 依照該條文,軍事檢察官在辦理案件時應該依照相關的辦案期限規定,確保案件能夠依法妥善處理並且及時結案。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維護司法效率,確保案件能夠有效地進行並妥善解決。 以上是對於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7條的逐條釋義。
- 軍事審判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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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