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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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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署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定期舉行軍事檢察官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軍事檢察官、書記官事務分配。 二、軍事檢察官代理次序。 三、各組軍事檢察官、書記官之配置。
  2. 2.前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調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長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25條,該法規要求本署及其分院檢察署定期舉行軍事檢察官會議,決定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的事務分配、代理次序以及各組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的配置。若有人員調整異動或離職退職等情況發生,前述事項的決定則由檢察長負責。根據現行相關法規,該項規定沒有進一步的具體細則或範例。 參考資料: -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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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25 條規定:「本署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定期舉行軍事檢察官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軍事檢察官、書記官事務分配。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