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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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署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定期舉行軍事檢察官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軍事檢察官、書記官事務分配。 二、軍事檢察官代理次序。 三、各組軍事檢察官、書記官之配置。
- 2.前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調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長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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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25條,該法規要求本署及其分院檢察署定期舉行軍事檢察官會議,決定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的事務分配、代理次序以及各組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的配置。若有人員調整異動或離職退職等情況發生,前述事項的決定則由檢察長負責。根據現行相關法規,該項規定沒有進一步的具體細則或範例。 參考資料: -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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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