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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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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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1 條的規定,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除了要依照前條的規定外,還應該隨時向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他們的指示。這表示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在處理重要事項時,必須向上級報告,並且接受他們的指導和指示。 根據最新的資料,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1 條的一個範例是,在處理一起重要案件時,軍事檢察官應立即向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進行報告,說明案件的進展情況和相關事項。他們也應該聽取上級的指示,並根據指示進一步處理案件。這樣做可以確保軍事檢察官的工作符合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同時也能確保對案件進行適當的監督和指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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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