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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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對檢察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
- 2.前項情形,檢察長之指示,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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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規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的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如果對檢察長的指示有意見,可以提出陳述。然而,即使檢察長不採納意見,仍然應該服從其命令。這些指示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且應該將相關書面文件附在案卷中。 相關參考資料: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國防部法律事務局編纂。 參考範例: - 根據某次審判中的紀錄,軍事檢察官對檢察長提出了某項指示的意見,但檢察長最後沒有採納這個意見。根據辦事細則第 12 條,檢察長通過書面方式將這個指示記錄在案卷中,并附上了相關文件,以確保這次意見交流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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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