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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院及其分院應定期舉行軍事審判官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軍事審判官事務分配。 二、軍事審判官代理次序。 三、合議審判軍事審判官之配置。
  2. 前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調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之意見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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