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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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及其分院應定期舉行軍事審判官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軍事審判官事務分配。 二、軍事審判官代理次序。 三、合議審判軍事審判官之配置。
- 2.前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調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之意見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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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24條,該法院及其分院需要定期舉行軍事審判官會議,以決定以下事項:一、分配軍事審判官的工作事務。二、確定軍事審判官的代理次序。三、配置軍事審判官進行合議審判。在進行人員調整,包括離職或其他變動時,相關的庭長意見應由院長徵詢後決定。根據這項法規,軍事審判官會議的討論結果將對軍事審判官的工作分配和代理次序等有關事項產生影響。 以下提供了一個與該法規有關的參考資料: -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該法規作為具體執行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職權的法規,對法院的運作方式和相關事項進行了詳細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可以看出這項法規明確規定了軍事審判官會議的舉行頻率、討論事項,以及在人員變動時的程序。該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軍事審判官能夠有效地執行職務,並保持法院的運作順暢。
- 合議審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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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