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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值日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七條事項,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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