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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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29條,該條規定值日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對於第27條事項(具體未提及),即使有應行迴避的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參考資料: -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2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47)
- 書記官名詞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自行迴避名詞
- 核名詞
-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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