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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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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軍事檢察官轉檢察長核定。主任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長核定。
  2. 2.前項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軍事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
  3. 3.前項文件,檢察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1 條的規定: 1. 軍事檢察官所撰擬的文件應該送請主任軍事檢察官核轉檢察長進行核定。而主任軍事檢察官所撰擬的文件可以直接送檢察長進行核定。 2. 主任軍事檢察官對於前項所指的文件,可以進行修正或填具意見。 3. 檢察長對於前項文件,可以直接進行修正,或者指示按照原則重新撰擬後再進行核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事檢察官要撰寫一份文件,根據第 11 條的第 1 項規定,他需要將文件送請主任軍事檢察官進行核轉,然後再由檢察長進行最終的核定。而如果是主任軍事檢察官撰寫的文件,則可以直接送檢察長核定。 參考資料: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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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1 條規定:「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軍事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