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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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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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2 條,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除了依照前條的規定外,還應就重要事項適時向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署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參考資料: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2 條 範例:軍事檢察官在調查一宗重要的軍事刑事案件時,發現了關鍵的證據,他需要向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署長提報這些證據,並請求指示下一步的調查行動。他將以書面形式向主任軍事檢察官提交報告,並等待指示以確保案件順利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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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