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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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對檢察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
- 2.前項情形,檢察長之指示,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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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3 條共有兩項規定: 1. 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對檢察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 這項規定說明了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當對檢察長的指示有意見時,可以陳述自己的意見。然而,即使檢察長不採納這些意見,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仍應服從檢察長的命令。 2. 前項情形,檢察長之指示,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 這項規定提到,在上述情況下,檢察長的指示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該書面應該附在案卷之中。 根據最新資料,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是根據《國軍法院組織條例》所制定的。根據2017年7月5日修正的《國軍法院組織條例》,該條例將軍事檢察官及其業務規定納入法院組織條例之中。該條例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規範,以確保檢察工作的正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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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