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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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逾期未結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報由主任軍事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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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14條,每屆月終,軍事檢察官應當將本月份案件的收結情況以及逾期未結案件的未結原因,列成一份清單報告給主任軍事檢察官,由主任軍事檢察官轉交給檢察長核閱。這一規定的目的是讓檢察長能夠掌握軍事檢察官的工作進展情況和未結案件的原因,以便做出相應的管理和指導。例如,當有案件逾期未結時,檢察長可以要求軍事檢察官加快處理或提供解釋。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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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