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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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31條,值勤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在第28條案件中若有應行迴避的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處理。然而,在遇到急迫情況時,仍須先進行必要的處理。 依照檢察法第10條,檢察官應遵守法官行為守則,其中包括避免產生審判偏見或違法迴避。此外,檢察官亦應避免利用職權不當迫害或騷擾異議人士。 根據《檢察機關組織法》,檢察機關組織分為中央檢察署、各級地方檢察署及司法辦事機構。而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屬於司法辦事機構的一部分,負責處理與國防有關的案件。 參考資料: - 《檢察法》 - 《檢察官行為守則》 (司法院公告)
- 書記官名詞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自行迴避名詞
- 核名詞
-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2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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