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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值勤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八條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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