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31

快速跳轉

值勤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八條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31條,值勤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在第28條案件中若有應行迴避的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處理。然而,在遇到急迫情況時,仍須先進行必要的處理。 依照檢察法第10條,檢察官應遵守法官行為守則,其中包括避免產生審判偏見或違法迴避。此外,檢察官亦應避免利用職權不當迫害或騷擾異議人士。 根據《檢察機關組織法》,檢察機關組織分為中央檢察署、各級地方檢察署及司法辦事機構。而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屬於司法辦事機構的一部分,負責處理與國防有關的案件。 參考資料: - 《檢察法》 - 《檢察官行為守則》 (司法院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31 條規定:「值勤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八條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核辦。但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