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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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軍事檢察官承辦之案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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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30條的規定,值勤軍事檢察官辦理的案件,不論已經結束或者尚未結束,都應該在隔天上午交由發室登記並進行分發。 例如,假設一位值勤軍事檢察官在某天晚上辦理了一個案件,根據這條法規,該檢察官應該在隔天上午將案件交由發室登記,以便進一步分派處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案件能夠及時且有效地進行處理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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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