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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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任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本組事務之監督。 二、本組軍事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三、本組軍事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 四、本組軍事檢察官及其他人員之工作、操守、學識、才能之考核、指導與獎懲之擬議。 五、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 2.主任軍事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軍事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長指定軍事檢察官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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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6條的規定,主任軍事檢察官有以下的權責事項: 1. 監督本組事務 2. 審核本組軍事檢察官辦案書類 3. 審核或決行本組軍事檢察官承辦案件的行政文稿 4. 提出對本組軍事檢察官及其他人員的工作、操守、學識、才能的考核、指導和獎懲的擬議 5. 處理檢察長交辦的事項和其他相關事務 如果主任軍事檢察官有兩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其他主任軍事檢察官可以代理。如果只有一個主任軍事檢察官,檢察長可以指定其他軍事檢察官擔任代理。 參考資料: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6條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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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