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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任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本組事務之監督。 二、本組軍事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 三、本組軍事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 四、本組軍事檢察官及其他人員之工作、操守、學識、才能之考核、指導與獎懲之擬議。 五、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2. 主任軍事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軍事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長指定軍事檢察官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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