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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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依軍事審判法及其他法令,並辦理軍法教育等行政業務。
- 2.軍事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其他軍事檢察官代理。
- 3.軍事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妥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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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7條的說明,可以得知以下幾點內容: 1. 該條指出軍事檢察官的權責是依據軍事審判法及其他法令,並辦理軍法教育等行政業務。這表示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循相關的法律規定,同時還負責進行軍法教育,以提升軍事司法專業素養。 2. 如果軍事檢察官因事故等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根據該條的規定,檢察長可以指派其他軍事檢察官代理職務。這表示在必要的情況下,檢察長有權指派其他檢察官代替無法履行職務的軍事檢察官,以確保案件的順利進展。 3. 該條還規定軍事檢察官在辦理案件時,應該遵守相關的辦案期限規定,並且要妥善地處理案件。這表示軍事檢察官在辦理案件時,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依時完成相關的程序,確保案件的及時處理。 總結而言,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7條針對軍事檢察官的權責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要求軍事檢察官依法執行職責,並在案件處理中遵守相關期限,確保案件的公正和有效進行。
- 軍事審判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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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